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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0-06-13 06:51:09浏览次数:8694

《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


一、办学方向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3、坚持“三个面向”,适应社会发展和时代需要,更新办学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校务管理
     4、坚持依法治校,落实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党团组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并能切实履行职能。
     6、完善校务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和奖惩制度完善。

三、教育教学管理
      7、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德育工作队伍,完善德育工作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
     8、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和实施学校课程。
     9、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效率。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创新和实践能力。
      10、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教师备课、听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和学生预习、上课、复习、作业的基本要求。教师不拖堂,不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
      11、控制学生在校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走读生一律不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0:30,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00。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对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和早上起床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要保证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12、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收费辅导班。学校因大型公共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的,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同等时间进行补课。学生家庭书面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13、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以学生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定为主要指标综合评价学生,注重发展性、过程性评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考试科目和次数。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随意提升考试难度。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次和编排座位。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
       14、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育资源,不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实验班。
       15、认真组织学生开展体育锻炼,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16、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课程相关资料不得向学生收费。不得强迫学生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习用品等。

四、教职工队伍管理
       17、认真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全面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教学需要合理设岗,按照岗位聘任教师。
       18、加强师德建设。认真贯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要切实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19、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侮辱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0、制定并落实教师专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和支持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健全校本研修制度。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21、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师德表现、教学质量、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评价教师工作。不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和奖惩教师。
       22、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合理安排班主任教师的课时工作量,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落实班主任待遇,完善班主任奖励制度。
       23、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双休日、节假日上课。
       24、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

五、学生管理
       2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得拒绝有一定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6、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单独组织考试、招收录取学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反“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
       27、认真执行学籍管理规定,有完善的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制度。有完善的控辍措施。有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28、按要求控制班额,逐步实现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
       29、《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礼仪常规等规章制度要张贴公示,并能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0、少先队、学生会组织健全,并能正常开展活动。
       31、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
        32、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校园管理
        33、学校发展有整体规划,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生活区等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34、校园整洁,无垃圾,无纸屑,无积水,无污染。室内干净,采光、通风符合有关要求。
        35、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重视环境育人。有体现学校教育理念和特色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并公示于学校明显位置。
        36、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校园校舍开展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任何活动。

七、财务与后勤管理
        37、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及时公示,不得违反规定收费。不得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任何摊派。
       38、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公开,重大开支实行民主决策。
       39、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有校舍、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宿舍、食堂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有实验室、图书馆(室)以及电教、体育器材管理制度,有办公用品发放管理办法等。
       40、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有条件的中小学要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业教师。
       41、重视档案建设,有档案室或档案柜,各类档案齐全,有完善的档案管理、查阅、借阅、保密等制度。

八、安全管理
        4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
       43、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重视加强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做好法制副校长的聘请工作。
       44、建立学校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疏散和逃生演练。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45、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坚固、安全。发现危房及时维修,D级危房及时拆除
       4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并严格遵守,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和传染病流行。
        47、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
        48、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附则
        49、本规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50、本规范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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