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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一中教职工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5 11:28:24浏览次数:8667

违规有偿补课是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教职工违规有偿补课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有损教职工和学校的声誉。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引导全体教职工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新乡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违规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

(一)教职工私自为培训机构或个人组织的培训班进行有偿补课的;

(二)教师私自对所教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的;

(三)教职工私自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偿补课的;

第二条、违规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一)凡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组织有偿补课的,向学生收取的款项和报酬一律清退。扣发当年绩效奖金和学校发放的各种奖金。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并写出书面检查。

(二)具有第一条第(一)项行为者,除按第二条第(一)项给予处分外,并取消三年内晋职晋级、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全体教职工大会给予通报批评。

(三)具有第一条第(二)项行为者,除按第二条第(二)项给予处分外,三年内不聘任教学工作岗位,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

(四)具有第一条第(三)项行为者,或者两次具有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者,除按第二条第(三)项给予处分外,并报请上级相关部门,限期调离或予以辞退。

第三条、处理程序

(一)教务处、学生处、办公室要加强对教师、班主任、行政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违规有偿补课的人员要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会同进行有偿补课人员所在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被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正式收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

第四条、说明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一中所有在职教师和职员。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第八届五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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