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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文明新乡形象,巩固文明创建成果”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1-09-08 16:39:00浏览次数:3057

  倡议书

  各位同学及家长朋友:

  为维护文明城市形象,巩固文明创建成果。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乡市一中向全体同学和家长发出倡议:

  一、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做文明市民。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三、不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不乱扔动物尸体。

  四、出行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停放车辆。

  文明城市,你我共同呵护。请同学们和家长朋友们一起携手努力,让我们的城市更加文明美丽。

  《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中小学校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投诉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按照规定维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

  第三十六条娱乐、餐饮、住宿以及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禁止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第四十三条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

  (三)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

  (四)乱扔动物尸体;

  (五)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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